中山高汐止、五堵間北上車道路肩開放通行,7月29日下午5點半左右,一名江姓男子行駛路肩途中切回主線車道,被其他駕駛以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違規,最後收到4000元罰單。他不服訴請撤銷處分,基隆地院審結,以法規清楚、沿線有設「前方路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」標誌為由駁回上訴。全案可上訴。
當時江男駕駛母親名下的小客車行駛中山高,在北向指標7.3公里基隆七堵區路段,禁止變換車道的路肩駛入主線車道。路上的其他駕駛以行車記錄器畫面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提出檢舉。國道警察檢視影像,確認有違規事實,查明實際駕駛人後,裁罰江男4000元,並記違規點數1點。
江男在1月11日具狀提起行政訴訟,主張遭舉發路段標示不清,並未標明路肩只限下交流道使用。國道3號高速公路汐止交流道出口處有「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」標誌,還以路人使用路權公平性,訴請撤銷原處分。監理單位答辯,警方接獲檢舉檢視影像,江男確有違規使用路肩,程序也無違誤,聲明駁回告訴。
▼法官表示,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,開放路肩類型中的「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」,行駛路肩車輛得變換車道,開放路肩終點上游500公尺(得視現場條件調整)範圍內限往出口車流行駛,得銜接減速車道駛出,不得變換車道。
法官指出,國道北向指標7.8公里、8.3公里處各有告示牌,分別有「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」、「前方路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」,下方則有「平日10-12、 16-20」、「假日09-19」文字。江男開車上路,本應遵循交通法規,注意行車安全,不能推諉稱不知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。
江男提出國道3號高速公路汐止交流道出口處標誌較為明確,法官認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去年1月14日修正發布「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」,現有牌誌依規定更替,已經不是「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」。江男用過時標誌指摘現有法令規定,難認可採。所以法官最終判決監理單位裁罰有據,駁回告訴。全案可上訴。